避税的方式:
一、纳税人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成为低税国的居民。
二、各个国家关于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规定并不一样,法律解释也不相同,使纳税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虚假迁移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三、跨国纳税人可以把设在没有这类免税待遇的国家的常设机构所从事的货物购买、存储等活动,转移到有免税规定的有关国家的常设机构中去,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就可以在征税对象不进行国际转移的条件下规避税收。
避税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大多数都是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 2、避税港的地理位置大多靠近实行高税的经济发达国家,交通方便,并便于形成脱离高税管辖的庇护地。 3、避税港提供的税收优惠形式、优惠内容及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地区。避税港主要是从税务工作角度上对这类地区的命名。
避税港的产生,有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和经济原因。如从经济上看,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落后,出于振兴本国经济需要,在税收上制订较多的优惠措施,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的流入。一些发达国家则出于缓解国内投资不足的需要,制订某些税收优惠措施,吸引本国资本回流或外国资本流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例如,选择与总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可利用的税收协定的国际避税地,建立最适合于避税的常设机构,就是常用的手法。再如通过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向避税地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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