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空白纸张上的普通签名,由签名人交付予其它人,以将该纸张转成为汇票,则该签名所发挥的效用,是表面授权任何人在该纸张上填上任何款额,使其成为完成的汇票,而利用该签名作为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签名;同样地,如汇票上漏填任何要项,则管有该汇票的人亦获表面授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填上漏填项目。
2、为使上述票据在完成后可向在其完成前已成为汇票一方的人强制执行,该票据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严格按照所授权力予以填妥。为此目的,何谓合理时间,属事实问题∶但如任何该等票据在完成后转让予当期持有人,则该票据在该当期持有人手中时,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属有效及有作用,而该当期持有人亦可执行该票据,犹如该票据是在合理时间内严格按照所授权力而填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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