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分为一般承兑及有规限承兑。
(1)一般承兑是在无规限的情况下同意按出票人的命令付款。有规限承兑则是以明示的条款将该汇票出票时的效用更改。
(2)以下的承兑,尤其属有规限承兑
(a)附有条件的承兑,即是承兑人的付款视乎汇票上所述的条件是否已获履行而定; (b)部分承兑,即是只支付汇票款额的一部分的承兑; (c)当地承兑,即是只在某指明地方付款的承兑;在某地方付款的承兑属一般承兑,但如有明文述明该汇票只在该地方付款而不在其它地方付款,则属例外; (d)有时间规限的承兑; (e)由一名或超过一名受票人作出而非由全部受票人作出的承兑。
承兑的定义及必要条件:
(1)汇票的承兑是指受票人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命令付款。 (2)承兑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无效(a)必须在汇票上书明承兑,并由受票人签名。只有受票人的签名而无其它文字亦已足够;(b)不得明示受票人会以付款以外的其它方式履行其承诺。
承兑的时间:
(1)汇票可在以下时间承兑─ (a)在出票人在该汇票上签名之前,或在该汇票的其它方面尚未完成之时;(b)在该汇票逾期时,或在该汇票已因先前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不兑现之后。
(2)凡见票后付款的汇票因被拒绝承兑而不兑现,而其后被受票人承兑,则在没有任何不同协议的情况下,持有人有权以该汇票首次向受票人出示以供承兑之日,作为承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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