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外商代表处应纳税额共有三种方式。 1、按实纳税(查账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款=佣金、手续费收入×5% 应纳企业所得税款=(收入-成本费用)×33%(分30%和3%) 适用对象: 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2、按经费支出额均衡换算收入额纳税(成本附加法) 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本期经费支出额÷(1-10%-5%)×5% 应纳企业所得税=本期经费支出额÷(1-10%-5%)×10%×33% 适用对象: 从事各项贸易、代理服务,广告,旅行社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最常见的基础是按经费支出额均衡换算收入额纳税的方式。 3、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核定利润率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款=收入×适用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款=收入×10%×33% 适用对象: 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税收免征项目: 凡是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或者民间组织设立的外商代表处有权申请免税。
二、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1000元-附加费用(3200元)-其它项目支出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税收减免 下列项目免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工作的外交机构(包括大使,部长,事务负责人等外交官头衔的领事馆工作人员),领事和大使馆的工作人员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免征所得税。
四、下列项目暂免个人所得税: 1、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如按照世界银行贷款协议又该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者,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者,援助国派往中国转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者,某些来华工作而工资、薪金由外方负担的专家等)的工资、薪金所得。 2、外国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照合理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