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汇票是一种符合或票面上看来符合以下情况的汇票─ (a)在香港出票及付款;或(b)在香港出票,由在香港居住的人付款。 (2)其它汇票均属外地汇票。 (3)除非某汇票票面上出现相反情况,否则持有人可将该汇票视为本地汇票。
◆ 凭票要求付款的汇票
(1)符合以下情况的汇票,即为凭票要求付款的汇票─ (a)明示为凭票要求付款、见票付款或于出示时付款的汇票;或(b)汇票上没有明示付款日期。 (2)凡汇票逾期而被承兑或背书,对如此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如此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该汇票须当作是凭票要求付款的汇票。
◆ 未来时间付款的汇票
(1)符合以下情况的汇票,即为本条例所指的在可以确定的未来时间付款的汇票─ (a)汇票上明示在注明日期后的指定期间或见票后的指定期间付款;(b)汇票上明示在某指明事件出现时或在其出现后的指定期间付款,而该事件肯定会发生,虽然发生时间可能不肯定。
(2)任何票据如明示在某项不确定事件发生时付款,则不是汇票,而即使该事件发生,亦于事无补。
◆ 在注明日期后付款的汇票漏注日期
明示在所注明日期后的指定期间付款的汇票,如在发给时没有注明日期,或在见票后的指定期间付款的汇票在承兑时没有注明日期,则任何持有人均可在该汇票上填上发给或承兑该汇票的确实日期,而该汇票须如期付款∶(a)凡该持有人真诚而错误地填上错误日期;及(b)在填上错误日期的每宗个案中,
如该汇票其后在当期持有人手中,则该汇票不得因此而无效,却须发挥效用及予以付款,犹如错误填上的日期是确实的日期一样。
◆ 须注明过去日期或未来日期
(1)汇票、汇票的承兑或汇票的背书如注明日期,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日期须当作是出票、承兑或背书的确实日期。 (2)汇票不会仅由于注明过去日期或未来日期,或所注明日期为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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