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公司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特别提请注意:
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投资资格问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资格问题,以及个人独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广州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不能担任个人独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