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其商标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二)申请方式
1、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办理。
2、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或者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
3、申请办理与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三)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商桥国际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书式填写,但需缴纳翻译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4)商标基础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商标基础注册日期、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注意事项:
①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和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②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③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成员国,只有待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
④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的名称一致。
⑤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③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①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③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所用语言的发育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②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成员国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7)在申请时,还应附送有关文件:
①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②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③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④商标图样 2份,不大于 80MM ×80MM,不小于 20MM ×20MM。
⑤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⑤商标局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按照该通知单的要求,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费用或直接向国际局交费并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2、《商标国际注册后知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1)注册人名称:应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
(2)注册人地址:应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
(3)代理人名称:可与国际注册薄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名称。
(4)代理人地址:可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地址。
(5)申请人在后期指定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6)商标名称、国际注册号、基础注册号。
(7)注意事项:
①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种申请种类,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申请书中基本情况一栏。
②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仅涉及部分商品或/和服务的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
③涉及全部商品或/和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
④放弃申请不能涉及全部国家。
⑤注销申请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⑤续展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而未有终局决定的成员国进行,但须在申请书中作特别声明。
⑦商标局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按照该通知单的要求,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规费或直接向国际局交费,同时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3、商标注册
(1)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2)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一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齐备手续。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国际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未补齐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际局在扣除一定基础注册费后,退回其余规费,但商标局收取的手续费不退。
4、费用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要时)、补充注册费及其他或单独规费并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
目前,国际注册的基础注册费为653瑞士法郎(彩色图样时为9O3瑞士法郎),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为73瑞士法郎,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为73瑞士法郎,这是按协定进行的国际注册和领土延伸所需的主要费用。如果是按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和领土延伸,基础费用与按协定进行时相同,但如缔约方声明收取单独规费的,则应按其要求缴纳。单独规费各国的标准不同,大约是从253到600瑞士法郎不等,申请人缴纳时可向商标局查询。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件后,将以当月第一天的银行外汇汇率折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该通知单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规费;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交费,但必须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5、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Gazette OMPIdes marquesinternationals)上,每二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他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6、申诉方式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若指定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驳回国的国家法,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要求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1年(或18个月)内指定保护申请未被驳回,则该商标在要求保护的国家已获得保护。
7、有效期限
依据《协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仍为20年;依据《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但根据《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细则》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依《协定》和《议定书》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10年期满后,仍需在有关国家要求保护时,应按《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缴纳第二个10年的费用或者续展注册费。如果在1996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前,已依《协定》注册了的国际注册商标要求保护期为2O年的,待20年期满,仍需在有关国家要求保护时,应依《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如当时要求保护期限为10年的,待10年期满,仍需在有关国家要求保护时,应依《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缴纳第二个10年的费用。
8、查询商标国际注册信息
申请人或注册人需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并缴纳费用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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